首先,你问的是发公文时,发文机关标志 问题。也就是每次打印出来的红头标志。通常情况下都是要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文件 的。但对于公文中的特定格式不加 文件 二字。什么是特定格式呢?你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2012年6月29 发布的。10.1 信函格式10.2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九 )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平时,有的单位、有的人不加公章,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函件也是需要红头的。一、函件是公文的一种,需要严肃对待,它的红头只有一种内容,比如你是四川南充市委办公室的,那么你办的函件头的内容就应该是: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二、函件红头字不需要加“文件”两字。加文件两字的种类一般都是XX发的正式文件,比如上面例子中就应该是南委发或者南委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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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中哪些文件需要套红头? ” 词语分解 红头的解释 亦称“ 红头子 ”。指头裹红巾的农民起义军。《 水浒传 》第三四回:“明明地见你指拨红头子 * 放火,你如何赖得过?”《捻军歌谣·南来的红头北来的捻》:“南来的红头北来的捻,二家同心揍妖官。”注:“指太平军 文件的解释 ∶指公文书信等 ∶指有关政策

红头文件指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正式行文,在口语和非正式场合才有这种说法。文件一般指上级机关和部门的对下公文,对上的公文习惯上不称文件,“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从来不包括下级报送的请示、报告。红头文件分大红头、小红头,大红头是眉首格式严整的重要事项行文,内容主要是政务的,小红头眉首

红头通常指的是文件或通知的开头部分,以红色为显著标识。常见的红头包括红头文件、红头通知等。其颜色、字体、大小等都有一定规定,用以突出文件的重要性或紧急程度。二、详细解释 1. 红头的定义与用途 红头是一种视觉上的标识,通常用于公共或正式的文件中。其目的是明确文件的性质,如重要、紧急

红头文件上面的红头也叫“天头”,就是发文机关的标示,比如“xxx文件”,字体为宋体,字号比较大,取决于发文机关名称的字数,字数越多,字体相应放小。满意吗?

所谓红头文件的“红头”指的是各级政府机关公文版头中的发文机关标志,因为要求颜色是红色的,以示醒目、美观、庄重,所以称为“红头”。“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下发的带有大红字版头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所谓红头文件的“红头”指的是 公文一般都有红头,只是样式有不同.通告和公告类的公文一般是用来张贴的,不套红头!我要在OA理制作公文流程设计,不知道文件套红模板怎么制作,各位帮个忙,告诉我详细步骤,谢谢了 不知道你用的是什么品牌的OA,我就回答通达OA的文件套红制作好了。首罚,你新建一个word文档,在内容里写好你们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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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机关公文件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都需要套红头。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

机关公文件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都需要套红头。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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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中哪些文件需要套红头 红头是佛教中一种特殊的修行工具,是一种尘世间常见的物品转化而成的。红头一般为木质或铜质的物品,通常为红色,上面有金字或色宝珠。在佛教中,红头象征的是持戒修行的人的精神力量,是一种对低俗欲望的压制与控制,是一种提高自我觉悟的积极手段。在佛教中,持有红头的人一般会定期进行修持。修持的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

红头的解释亦称“ 红头子 ”。指头裹红巾的农民起义军。《 水浒传 》第三四回:“明明地见你指拨红头子 * 放火,你如何赖得过?”《捻军歌谣·南来的红头北来的捻》:“南来的红头北来的捻,二家同心揍妖官。”注:“指太平军。”《三元里人民抗英 斗争 史料·颜浩长事略》:“ 三元里

红头的意思是头裹红巾的农民起义军。农民起义是一个具有广泛应用的术语,通常意味着失去土地的农民的起义,反抗既成的秩序或建制。这是专制朝廷和民间社会矛盾的反映,也是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农民战争在军事上也表现出一些特点:善于利用时机,揭竿而起;作战流动性、游击性大;军事行动一般持续时

红头有多种含义:一是指带有红色标志或印章的文件、通知等,在一些正式的场合中常用红头文件作为官方公告的标志,代表着文件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二是指在某些方言或口语中,红头可能表示某种情绪或状态,比如表示生气或愤怒的情绪。在某些网络语境下,红头也可能代表某种特定的含义,比如某种流行趋势或特定

1. 基本含义:在日常用语中,“红头”一般指的是某种物体或事物的头部呈现红色。例如,在一些动物或植物身上,可能会使用“红头”来形容其特征。2. 网络用语:“红头”在某些网络语境中也经常被用作玩笑或者戏谑的用语,用来形容某种尴尬或者窘迫的状态。这种用法往往带有一定的幽默和调侃的意味。随着网

红头什么意思 公文的套红是指将公文标题或者部分内容用特定的红色字体或颜色进行标识,以突出显示重要信息。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接收者快速识别公文的重要性及核心内容。在整个公文处理过程中,套红这一环节通常在公文印制阶段进行。具体来说,就是在公文的内容确定之后,排版、打印之前,对需要进行套红的部分进行特别标注

公文写作中的套红,指的是在文件首页最上方,以红色字体标示的公文标题、文号、密级等关键信息,以红色矩形框突出显示,便于读者快速识别重点。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与版心上边缘距离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必须为红色。套红是公文格式的标准化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公文的可读性和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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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套红指的是在政府或企业的正式文件上添加印章、公章、红头文件等印刷标识符号,以示文件的正式性和权威性。公文套红是一种规范化管理的体现,通过套红可以有效加强文件的办理流程和信息传递,防止非法侵权和泄密行为的发生。在进行公文套红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套红规范需要严格遵守,印章

公文套红人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文的内容来看吧:

1、上行文(即报送给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的)一般要用红头文件;

2、企业建有党组织的,党组织行文一般要用红头文件;

3、公布企业重要决策、管理事项或者重大经营管理行为的一般要用红头文件,比如人事任免、公司制度、对公司重要问题的决策意见等等;

不明白你说的“白头文件”是啥意思?我理解可能是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白头文件”指的是不使用文件头,只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可以肯定的是,计划、总结、意见、建议、企划书、调查方案、统计报表等只是作为决策参考类的资料,在没有最终成为公司决策意见之前,是只能普通打印而不能用文件头印发的。如果有些计划、总结等已经成为决策意见、有必要用文件印发,那么大多是采用“批转”和“转发”的形式的。

2、“白头文件”指的是上方印有公司名称的便函或者其他形式。函在使用过程中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与没有隶属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沟通信息、协调事项用,如某某公司关于与相邻单位协商进行办公楼供热改造等等;二是公司内部公布一些简单的、临时性的通知事项,如放假通知、调休安排等等;三是向外单位开具证明信,在没有印制固定格式的介绍信的情况下,可以用函开具。于是长庚,哨兵啊,你才可以闪耀

我曾到过一些古朴的村庄,闻过一些悠扬的牧笛,记住或是忘却一些美丽的风景。

有时企盼发现大自然的谬误

寻觅的声音给予他们!

可以无休止地独自谈到的

不的是不是的命哈哈红头文件”不是一个严格的规范意义的术语,但近些年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术语,也是广大群众约定俗成的习惯上的说法。到底“红头文件”概念所指什么,有值得辨析的必要。

在我国法律法规文献中,没有“红头文件”这个词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词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学上都称之为行政规章)”,这些都是我国现阶段的法的形式。除了这些属于“法”的范畴的词外,还有用以表述的词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如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是不是意味着决定与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与命令是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采用了“行政规定”。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了“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也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那么“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

为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学者对“红头文件”概念的界定:

第一种界定:“红头文件”是人们对行政公文的俗称,因文件首页红色的文头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进行行政决定、行政执行、行政协调与控制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记录。主要指“规范类红头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裁决、行政措施、行政组织职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项管理标准等等[①]。

第二种界定:“红头文件”是通俗的称谓,泛指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制定发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对抽象性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由于是以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名义发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国家行使各项管理职权,因而要套以国家政权机关权威的“红头”,故称红头文件[②]。

从以上两种界定来看,“红头文件”所指的范围与性质都是不同的。在这里笔者暂不评价这两种界定的优劣之处,我们先考察一下现实生活中“红头文件”的几个特征。

“红头文件”,从其外在形式上看,必然是因文件首页的红色文头而得名,文件的首页非红色的则不属于“红头文件”。因此,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则不属于“红头文件”之范围。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红头文件”来看,还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主体广泛性。主体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非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非行政机关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这些主体在行使其管理职能时发布“红头文件”;

第二、程序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守《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也要遵守〈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现实中出现的大量的“红头文件”的制定则无统一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有时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对于其他非行政机关的主体制定的“红头文件”则没有程序规定。

第三、形式的多样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一般有“法、条例、规定、办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多种形式,但我国的“红头文件”的名称形式上则是五花八门,使用比较混乱。根据我国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意见〉可推定有以下几种:命令(或令)、决定、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批复、指示、意见、函等。在行文格式上,“红头文件”不像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比较完整的章、节、条、款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它一般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注等部分。

第四、内容的从属性。“红头文件”规定的内容一般是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学者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管理称之为“准行政管理”)针对一时或一事制定,或者为执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而结合本地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暂时性、过渡性、从属性内容的规定。一般要求,“红头文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原则或要求。

第五、效力的层级性。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的效力层级。在我国数量庞大的“红头文件”当中,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所占的比较是非常高的。虽然法律也有效力等级之分,如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也有效力等级之分,这种效力层级关系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相一致的。

鉴于以上的特征,我们可以给“红头文件”作一个较为完善的界定,“红头文件”是以其文件首页主题为红色而得名,是行政机关或准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学界将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行政管理称为准行政管理,同样这些组织也就是准行政组织)为了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针对一时或一事或者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决议的具体措施、方法、决定、意见等。

不过我们经常见到媒体上所讲的“红头文件”基本上都是指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决定和意见,准确地讲,应该是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规定。这样看来, “红头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指示”的关系就很明确了,“红头文件”包括了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措施、行政规定、决定、命令与指示等。

但“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什么关系呢?

规范性文件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与措施等。但在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又称之为“法规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除以上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与措施等。

“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指的范围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据上下文来判断。《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中,有一种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中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属于这里所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14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乃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法》第17条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是指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决定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将其基本范围限定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的下列“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这样分析看来,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红头文件”,是“红头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规范性文件与“红头文件”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

如果将“红头文件”理解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法规性文件,也是不全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它与“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而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划分。在我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中,不仅有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措施,也有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与措施。当然很多具体行政行为并不需要通过“红头文件”的方式出现,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即是说,如果通过“红头文件”方式而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属于“红头文件”之范畴。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以上的分析完整地确定行政主体颁布的“红头文件”的范围:

1、国务院依其职权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与命令;

2、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机构依其职权发布的指示与命令;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规定、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

4、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权制定的行政措施、决定等。

然而,从严格的术语界定来讲,“红头文件”不是规范的科学术语,经过对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其实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以首页主题为红字的行政决定、命令、措施、规定等。在多数情况下,群众所指的“红头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其指的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名称】:红头文件【拼音】:hóng tóu wén jiàn【解释】:党、政机关下发的文件,刊头的名称常印成红字。【出处】:民间俗称典故“红头文件”始于南北朝的西魏时期,当时有位出色的政治家苏绰,他博览群书,精通天文地理,尤其擅长算术。据《周书·苏绰传》记载: “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账户籍之法。”“朱出墨入”,指的是朝廷发出的文书是用朱(红色)标,下面上呈的文书是用墨(黑色)标,界限严明。由此可见,我国今天施行的公文程式是由他制定的,而“红头文件”已经有1400余年的历史。特点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现在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